(2017)内0402执217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李世有与红山经济开发区东东轮轮胎经销处、徐艳丽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世有,红山经济开发区东东轮轮胎经销处,徐艳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402执2175号申请执行人:李世有,蒙古族。被执行人:红山经济开发区东东轮轮胎经销处。被执行人:徐艳丽,女,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2017)内0402民初852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徐艳丽的部分银行存款。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郝玉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胡明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