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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31执39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薛成山与被执行人张雷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子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子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成山,张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子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31执39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薛成山,男,1962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陕西省子洲县。委托代理人张XX,女,1963年6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陕西省子洲县。被执行人张雷,男,1982年4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陕西省子洲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薛成山与被执行人张雷追偿权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陕0831民初547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张雷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雷履行下列义务:一、向申请执行人薛成山偿还垫付款55103.37元;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负担案件受理费600元、执行费726元。申请执行人薛成山同意被执行人张雷以其在陕西省子洲县XXXX工资收入偿还借款,自愿申请撤销对本案的执行,本院予以准许。本院作出(2017)陕0831执393号执行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张雷在陕西省子洲县XXXX工资收入,期限为二年。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薛成山可在本院冻结的被执行人张雷在陕西省子洲县XXXX工资收入期限届满前申请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831民初54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玉芝审判员  段 波审判员  李 俊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郭 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