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1502民初37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刘德智与六安市金安区三十铺镇松林村村民委员会、六安市金安区三十铺镇松林村长岗村民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德智,六安市金安区三十铺镇松林村村民委员会,六安市金安区三十铺镇松林村长岗村民组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502民初3761号原告:刘德智,男,1987年12月2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李国泉,六安市金安区三十铺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幸胜东,六安市金安区三十铺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六安市金安区三十铺镇松林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三十铺镇松林村。法定代表人:邵成高,该村民委员会主任。被告:六安市金安区三十铺镇松林村长岗村民组,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三十铺镇松林村。负责人:刘大青,该村民组组长。原告刘德智与被告六安市金安区三十铺镇松林村村民委员会、六安市金安区三十铺镇松林村长岗村民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于2017年7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德智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德智的撤诉申请,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德智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德智负担。审判员  吴旭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高 鑫附法律条文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