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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8民初64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蒋望洪与杭州劳氏印刷有限公司、劳关甫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望洪,杭州劳氏印刷有限公司,劳关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108民初647号原告:蒋望洪,男,汉族,1949年4月7日出生,住杭州市滨江区。被告:杭州劳氏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萧山区闻堰街道黄山村。法定代表人:劳利庆。被告:劳关甫,男,汉族,1954年12月30日出生,住杭州市萧山区。原告蒋望洪诉被告杭州劳氏印刷有限公司、劳关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7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蒋望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杭州劳氏印刷有限公司、劳关甫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蒋望洪向本院提出诉请:1、判令杭州劳氏印刷有限公司立即归还借款250000元。支付该借款从2015年12月30日至2016年12月30日止,按月1.25%计算的借款利息37500元,并支付至实际还款之日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由杭州劳氏印刷有限公司、劳关甫承担本案受理费和公告费。3、判令劳关甫对上述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12月31日,杭州劳氏印刷有限公司、劳关甫因资金周转需要,向蒋望洪借款250000元,当日,蒋望洪将250000元汇入杭州劳氏印刷有限公司银行账户。2015年12月30日,杭州劳氏印刷有限公司、劳关甫向蒋望洪出具《借款协议》一份,合同约定:借款金额250000元,借款期限12个月,利息为年利率15%,并出具借条一张。2016年12月30日,杭州劳氏印刷有限公司、劳关甫重新出具借条一张,金额为250000元。杭州劳氏印刷有限公司、劳关甫至今未归还本金和自2016年起的利息。上述事实由蒋望洪提供的借款协议、现金缴款单和借条为证。本院认为,杭州劳氏印刷有限公司、劳关甫与蒋望洪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成立且合法有效,杭州劳氏印刷有限公司、劳关甫作为借款人,未及时履行还款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杭州劳氏印刷有限公司、劳关甫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蒋望洪借款250000元及利息(自2016年1月1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2500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15%计);二、公告费650元由被告杭州劳氏印刷有限公司、劳关甫承担。三、驳回原告蒋望洪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杭州劳氏印刷有限公司、劳关甫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612元,由被告杭州劳氏印刷有限公司、劳关甫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陶镇宁人民陪审员  陆文伟人民陪审员  章建凤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丽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