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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36民初2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李宝敬与杨佳佳、李聪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顺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宝敬,杨佳佳,李聪玲,刘盼盼,臧红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636民初255号原告:李宝敬,男,1973年11月8日出生,汉族,顺平县人,。被告:杨佳佳,男,1986年2月19日出生,汉族,顺平县人,。被告:李聪玲,女,1988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顺平县人,。被告:刘盼盼,男,1984年5月24日出生,汉族,顺平县人,。被告:臧红霞,女,1984年7月2日出生,汉族,顺平县人,。原告李宝敬诉被告杨佳佳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宝敬、被告臧红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佳佳、李聪玲、刘盼盼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四被告连带偿还借款30000元及逾期利息108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6月12日被告杨佳佳、李聪玲向原告借款30000元,口头约定月息2分,被告刘盼盼、臧红霞对上述借款进行了担保。因原告现做生意需要资金,要求四被告偿还借款,四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脱,至今未还。被告杨佳佳、李聪玲、刘盼盼未提出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交证据。被告臧红霞辩称,不记得向原告借款的事情,不认识借款人杨佳佳和李聪玲。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杨佳佳、李聪玲于2015年6月12日向原告借款30000元,被告刘盼盼、臧红霞对上述借款进行担保。当日出具借条,内容为:“借条今有杨佳佳、李聪玲借李宝敬现金叁万元整30000、如到期归还不上有担保人归还借钱人:李聪玲杨佳佳担保人:刘盼盼臧红霞刘—139308384372015年6月12号”。上述事实,由原、被告陈述、借条及庭审笔录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杨佳佳、李聪玲之间形成民间借贷关系,由借条为凭,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故二被告应依约偿还原告借款30000元。被告刘盼盼、臧红霞对原告与被告杨佳佳、李聪玲之间的借款进行了担保,其二人对借款偿还应负连带清偿责任。关于借款利息,可自原告起诉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借款实际给付之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杨佳佳、李聪玲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李宝敬欠款30000元及利息(自2017年3月4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被告刘盼盼、臧红霞对欠款及利息的偿还负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20元,由四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宋英俊审判员  杨顺才审判员  王 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继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