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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26民初138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赵海风与涉县木井乡史家庄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海风,涉县木井乡史家庄村民委员会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426民初1385号原告:赵海风,女,1974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明雨,河北浩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涉县木井乡史家庄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涉县木井乡史家庄村。法定代表人:史军亮,任村主任。原告赵海风与被告涉县木井乡史家庄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史家庄村委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原告赵海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明雨,被告史家庄村委会的法定代表人史军亮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赵海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确认原告享有双方签订于2014年12月30日的《荒山、荒坡地承包协议》中列明地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12月30日,原、被告双方签订《荒山、荒坡地承包协议》,约定:“1、甲方自愿将村民集体所有的寺脑的、上下南沟、上下坟坡、罗圈、西峧、小西峧、坟峧、南小峧、北小峧、东禁坡、西禁坡、南禁坡、小东脑、小西脑、南脑、答沟爷、北寨、塔沟、龙王嘴、洞仡佬、北坡等本村权属范围内的全部荒山、荒坡地发包给乙方。注:上述地块界限一、寺脑的、北南沟、上下坟坡至木井土木河、丘子峪为界限。二、东南罗圈、西峧、小西峧、南脑、小西脑、以土木河、丘子峪、择营峧为界。三、塔沟、小东脑、坟峧、南至木井,东至武安为界。四、东禁坡、答沟爷至马渠水为界。五、北坡、南小峧至择营峧为界。六、北小峧至长亭为界。七、洞仡佬、龙王嘴至武安为界。2、上述荒山、荒坡的承包期限自2014年12月30日起至2084年12月30日。3、承包费每年50000元,协议签订后,动工开发前交付第一年承包费,以后每年交下一年承包费,甲方收到上述款项后应出具收到凭证并加盖村民委员会公章,村民委员会负责人应当签字确认…….”然而,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繁杂,不确定因素众多,甲方多次同乙方沟通采取有效方式加强合同履行的稳定性。原告方与被告方因协议约定的期限问题亦进行过多次磋商,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另外,沟通过程中,乙方消极应对村民纠纷,回避协议履行中出现的矛盾导致甲方对上述协议的顺利履行深感担忧。另外,为了保证上述协议的顺利履行,维护原告方合法权益,特具状至贵院,望贵院依法支持原告方诉讼请求。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原被告之间于2014年12月25日拟签订的《荒山、荒坡地承包协议》;2、2014年12月30日正式签订的《荒山、荒坡地承包协议》;上述1、2证据证明原告承包的荒山、荒坡地的承包范围、承包期限、承包费数额;3、2014年12月24日被告村民代表召开的荒山承包会议“记录”;4、2014年12月29日木井乡政府批复的《请示》;上述3、4份证据,证明《荒山、荒坡地承包协议》经过了史家庄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同时经过了木井乡政府的同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协议条款合法有效,应当确认原告享有约定地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5、被告收到承包款的收据,证明协议签订后原告依据协议约定支付了承包费。史家庄村委会辩称,一、原告所述不属实,该承包协议有问题,应该解除;二、赵海风不是史家庄村集体组织成员,国家法律规定,村土地只能承包给本村村民,原告是木井乡前西峪村的,没有权利承包史家庄的土地;三、协议定的时间太长,1998年国务院有文件,不允许四荒地承包超过50年,协议不符合规定,法院应该判无效;四、承包期限自2014年12月25日起至2084年12月25日,承包费共计五万元是双方事前拟签订合同里面定的,那时候木井乡还没有同意,2014年12月29日,木井乡同意承包,2014年12月30日,史家庄村委和赵海风签订了正式合同,承包范围一致,其他内容不变,但是承包期限自2014年12月30日起至2084年12月30日,承包费每年五万元。被告史家庄村委会为支持其抗辩主张,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原告赵海风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赵海风是前西峪村人,不是史家庄村人,无权承包史家庄村的土地;2、网上截图一张,证明国务院有文件规定四荒地承包期不能超过50年,证明协议无效。经庭审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有异议,认为协议期限超过了50年,不符合法律规定;对证据2的真实性有异议,但承包期限超过国家规定,原告也不是本村村民,无权承包;证据3和4因证据2的无效而无效;对证据5无异议。原告对被告提交的证据1、2无异议,但是超出国家规定的50年年限,只能证明协议超出规定期限的部分无效,协议约定的50年内的期限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原告赵海风虽非史家庄村民,但其承包经过了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及乡政府同意,承包权合法有效。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12月24日,被告召集村民代表召开“荒山承包会议”,商讨赵海风承包被告村集体所属的荒山、荒坡事宜。村民代表应到22人实到17人,参会人员一致同意赵海风的承包事宜,承包费一年五万元整,三年之内必须实际开发,实际开发日开始缴纳承包费。2014年12月25日,原、被告双方拟签订了《荒山、荒坡地承包协议》,约定被告将村民集体所有的寺脑的、上下南沟、上下坟坡、罗圈、西峧、小西峧、坟峧、南小峧、北小峧、东禁坡、西禁坡、南禁坡、小东脑、小西脑、南脑、答沟爷、北寨、塔沟、龙王嘴、洞仡佬、北坡等本村权属范围内的荒山、荒坡地发包给原告。荒山、荒坡地四至为:1、寺脑的、上下南沟、上下坟坡至木井土木河、丘子峪为界限。2、罗圈、西峧、小西峧、南脑、小西脑等以土木河、丘子峪、择营峧为界。3、塔沟、小东脑、坟峧等南至木井,东至武安为界。4、东禁坡、答沟爷至马渠水为界。5、北坡、南小峧至择营峧为界。6、北小峧至长亭为界。7、洞仡佬、龙王嘴至武安为界。承包期限自2014年12月25日起至2084年12月25日,承包费共计50000元。另查明,2014年12月29日,木井乡政府收到被告提交的关于赵海风承包史家庄荒地的《请示》,并在《请示》上盖章。自此,原、被告双方于2014年12月30日正式签订《荒山、荒坡地承包协议》,荒山、荒坡地的范围及其他内容不变,承包期限确定为自2014年12月30日起至2084年12月30日,承包费确定为每年50000元。2016年2月1日,原告向被告史家庄村委会支付了承包费50000元,正式开发建设承包的荒山、荒坡。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原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问题;二、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期限问题。关于原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问题。原告虽不是被告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内的成员,但其承包行为经过了被告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同时木井乡政府在《请示》上盖章的行为亦应当视为其对原告承包事宜的知晓和认可。因此,依据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原告应依法享有协议约定范围内被告所属荒山、荒坡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现原告要求确认其享有《荒山、荒坡地承包协议》中列明地块被告所属荒山、荒坡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期限问题。根据我国法律以及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治理开发农村“四荒”资源工作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明确了“四荒”的承包期限不得超过50年。因此,该《荒山、荒坡地承包协议》约定承包期限自2014年12月30日起至2084年12月30日,超出了上述法律法规确定的50年的最长期限,超出部分应属无效,故上述荒地的承包期限应自2014年12月30日起至2064年12月29日止。综上所述,原告在2014年12月30日至2064年12月29日期间对《荒山、荒坡地承包协议》约定地块范围内被告所属的荒山、荒坡地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确认原告赵海风享有与被告涉县木井乡史家庄村民委员会于2014年12月30日签订的《荒山、荒坡地承包协议》约定范围内被告所属荒山、荒坡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经营期限自2014年12月30日起至2064年12月29日止;二、驳回原告赵海风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被告涉县木井乡史家庄村民委员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红高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