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13执103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许长鸣、李云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长鸣,李云根,余旺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213执1033号申请执行人许长鸣,男,1975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翔安区,被执行人李云根,男,1974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被执行人余旺苗,男,1969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申请执行人许长鸣与被执行人李云根、余旺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6)闽0213民初257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李云根、余旺苗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许长鸣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和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李云根、余旺苗所有的款项人民币308880元及违约金、执行费4533元、诉讼费3529.37元,或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相应的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田陈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洪冰 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