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4民初618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张留成、鲁卫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留成,鲁卫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4民初6186号申请人:张留成,男,汉族,1964年5月18日出生,住河南省新郑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春丽,河南金色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鲁卫东,男,汉族,1983年4月3日出生,住河南省新郑市。原告张留成与被告鲁卫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张留成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申请冻结被申请人鲁卫东名下银行存款10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人王水枝以其所有的位于河南省新郑市郑新路西侧,万庄路南侧宏基王朝樱花园1号楼1单元2层203的房产(房产证号为:新郑房权证字第××号)一处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张留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鲁卫东名下银行存款10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查封担保人王水枝所有的位于河南省新郑市郑新路西侧,万庄路南侧宏基王朝樱花园1号楼1单元2层203的房产(房产证号为:新郑房权证字第××号)一处。保全费1020元,由申请人张留成预交。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晓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晓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