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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82民初39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于建筑与原宗显、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建筑,原宗显,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82民初3924号原告:于建筑,男,1966年3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红军,荣成昀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原宗显,男,1964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负责人:林雨林,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孔腾飞,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于建筑与被告原宗显、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建筑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其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建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59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于建筑负担。审判员  梁裕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