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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2072民初50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中山市华辰彩色印刷有限公司与中山市易昂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山市华辰彩色印刷有限公司,中山市易昂照明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2072民初500号原告:中山市华辰彩色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主要负责人:袁敏强。被告:中山市易昂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主要负责人:朱红。原告中山市华辰彩色印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辰公司)与被告中山市易昂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昂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华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袁敏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易昂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华辰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70589元。事实和理由:被告于2016年4月至2016年12月期间向原告购买价值170589元的彩色包装,其他公司曾代被告华辰公司出具一张票面金额为6万元的支票用于支付上述货款,但该支票到期后无法兑现。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上述货款,被告均未支付。原告对其陈述的事实提交的证据有出仓单。被告易昂公司未应诉、答辩,亦未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存在业务往来,由原告向被告供应彩色纸盒包装。2016年4月至2016年12月期间,原告向被告供应了价值170589元的货物。被告收货后未支付货款。原告多次催讨未果,遂���本院提出前述诉求。本院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被告易昂公司欠原告货款170589元的事实有出仓单及当事人陈述为凭,被告易昂公司未提出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易昂公司收货后未及时支付该货款,已经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付款责任。故原告诉请被告易昂公司支付货款170589元,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易昂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视为放弃抗辩的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中山市易昂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中山市华辰彩色印刷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70589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44元,由被告中山市易昂照明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在执行中由被告迳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黎 妙审判员 何文璋审判员 姚红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黄小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