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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03执6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唐小兵、王志强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小兵,王志强,陈芳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103执656号申请执行人:唐小兵,男,汉族,1972年1月16日生,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被执行人:王志强,男,汉族,1981年10月6日生,住江西省南昌市。被执行人:陈芳芳,女,汉族,1986年5月26日生,住江西省南昌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103民初332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5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于2016年11月22日查封了被执行人王志强所有的车牌号为赣A×××××汽车一辆,现因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南昌市城市客运管理处向本院申请解除对上述财产的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王志强所有的车牌号为赣A×××××汽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中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 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