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02民初5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王杏爱与杨修景、南阳好运来物流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杏爱,杨修景,南阳好运来物流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鄂1102民初514号原告:王杏爱,女,1968年4月5日出生,汉族,黄冈市人,住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熊鹰,黄冈市保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杨修景,男,1977年3月11日出生,汉族,河南省人,住河南省唐河县。被告:南阳好运来物流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312号国道北京路交叉口东2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35843619173。法定代表人:顾李,该公司总经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分公司。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工业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0X1464531X1。负责人:吴文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秦豪,河南鼎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原告王杏爱与被告杨修景、南阳好运来物流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好运来物流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南阳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3月15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杏爱的诉讼代理人熊鹰、被告人保南阳分公司的诉讼代理人秦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修景、好运来物流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车辆损失107185.78元;2、赔偿评估费6000元;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5月4日11时30分许,被告杨修景驾驶豫R×××××号货车与熊黎驾驶鄂J×××××小车后载胡长城相肇事,造成胡长城受伤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被告杨修景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查,豫R×××××号货车在被告人保南阳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且在保险期内。事故发生后,鄂J×××××小车由湖北循其本价格鉴定评估公司进行损失价格评估,车辆修复费用107185.78元。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具状诉讼。被告人保南阳分公司对交通事故和投保事实无异议,但认为应查清挂车的投保情况。原告的诉请过高,与定损金额不符,应当按定损金额赔偿。公司不承担诉讼费、鉴定费。被告杨修景、好运来物流公司未到庭答辩,亦未提交答辩状。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当事人有异议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被告人保南阳分公司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对车辆行驶证一份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应提供车辆登记证。2、对保险单二份的真实性无异议,希望查明挂车的投保情况。3、对湖北循其本价格鉴定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书》一份有异议,认为评估价格过高。原告对被告人保南阳分公司提交的定损单一份有异议,认为没有任何人签字,也没有原告确认。被告人保南阳分公司于2017年4月19日对鄂J×××××小车受损的价值提出重新鉴定。经依法选定黄石市鸿运二手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重新鉴定评估的意见鄂J×××××小车损失总价值为92425元。原告对黄石市鸿运二手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重新鉴定评估的意见有异议,认为与实际损失偏低,但不申请重新鉴定。被告人保南阳分公司对黄石市鸿运二手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重新鉴定评估的意见有异议,认为鉴定的损失仍然过高,但不申请重新鉴定。被告杨修景、好运来物流公司未到庭质证,亦未提交反驳证据。经审核,对原告提交的车辆行驶证一份、保单二份,被告对其真实性无异议,且与本案相关联,依法予以采信。对湖北循其本价格鉴定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书》一份和黄石市鸿运二手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重新鉴定评估的《评估报告书》一份,本院认为,黄石市鸿运二手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是双方共同选择的鉴定机构,程序合法,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杨修景驾驶豫R×××××号货车与熊黎驾驶原告王杏爱的鄂J×××××号小车相肇事,造成乘座人原告胡长城受伤及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黄冈市交警二大队认定,此次事故,被告杨修景负事故全部责任。豫R×××××号货车的被保险人为被告好运来物流公司,故原告要求被告杨修景、好运来物流公司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因该车由被告人保南阳分公司承保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故其应在保险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院予以支持。根据黄石市鸿运二手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重新鉴定评估的意见鄂J×××××小车损失总价值为92425元。该损失应由被告人保南阳分公司赔付。首次鉴定费6000元,因系间接损失,根据保险公司与被告好运来物流公司签订的保险协议,该费用不在保险公司的赔付范围内,应由被告杨修景赔偿,被告好运来物流公司连带清偿。重新鉴定费3500元,因是被告人保南阳分公司申请和交纳该费用,由被告人保南阳分公司自行承担。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国务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分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王杏爱车辆损失92425元。二、被告杨修景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王杏爱鉴定费6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00元,由被告杨修景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裴 展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胡国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