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802民初36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林鹏与汪晓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鹏,汪晓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802民初3656号原告:林鹏,男,1980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被告:汪晓冰,女,1978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本院在受理原告林鹏诉被告汪晓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判员林振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黄书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