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6民初119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李秀梅、李秀臣等与广州市裕禾服饰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秀梅,李秀臣,广州市裕禾服饰有限公司,李万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6民初1197号之一原告:李秀梅,女,1976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故城县。原告:李秀臣,男,1967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故城县。被告:广州市裕禾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法定代表人:李万军,总经理。被告:李万军,男,1970年4月20日出生,满族,住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秀梅、李秀臣与被告广州市裕禾服饰有限公司、李万军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秀梅、李秀臣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广州市裕禾服饰有限公司、李万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秀梅、李秀臣撤回对被告广州市裕禾服饰有限公司、李万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538元,减半收取1769元,保全费1420元,共计3189元由原告李秀梅、李秀臣负担。审判员 沈彦亭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海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