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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11民初450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段效戈诉郭振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效戈,郭振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11民初4509号申请人:段效戈,男,1982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被申请人:郭振元,男,1971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申请人段效戈因与被申请人郭振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郭振元所有的银行存款4万元或者其他价值相当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郭振元所有的银行存款4万元或查封其他价值相当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清单)。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蹇令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吴晓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