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7民初22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关冬杰与杨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电子商务营业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关冬杰,杨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电子商务营业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2012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津0117民初2229号原告:关冬杰,女,1989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雨波,天津景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新,男,1988年6月7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宁河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电子商务营业部,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十一经路61号(人保大厦17楼)。负责人:李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娜,天津君朋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关冬杰与被告杨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电子商务营业部(以下简称人保天津市分公司电子商务营业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关冬杰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雨波,被告杨新,被告人保天津市分公司电子商务营业部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关冬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人保天津市分公司电子商务营业部在交强险内赔偿原告医疗费6040.4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900元、营养费9000元、误工费13525元、护理费6492元、交通费1000元、财产损失175元;2、超出交强险部分,由被告人保天津市分公司电子商务营业部在三者险内承担责任;3、保险不足部分由被告杨新承担;4、精神损害赔偿金在交强险内优先赔偿;5、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对诉讼请求进行了分项计算,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6040.4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900元(100元/天×9天)、营养费9000元(100元/天×90天)、误工费14356.25元(114.85元/天×125天)、护理费6891元(114.85元/天×60天)、交通费1000元、拖运费100元、修理费75元。事实与理由:2016年12月17日21时40分许,被告杨新驾驶津M×××××号小型轿车,沿光明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与团结道交口处左转弯过程中,其车右侧前部与原告关冬杰驾驶的沿光明路由西向东行驶的电动自行车前部相撞,造成原告关冬杰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天津市公安局宁河分局交通警察支队芦台大队认定,被告杨新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原告关冬杰不承担事故责任。被告杨新的津M×××××号小型轿车在被告人保天津市分公司电子商务营业部投有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本事故属保险理赔范围。原告受伤后在天津市宁河区医院治疗,诊断为:1、左桡骨远端骨折;2、额部血肿;3、左外耳道挫伤;4、双眼挫伤;5、上唇挫伤。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原告为支持其主张,提交如下证据:1、事故认定书,旨在证明,2016年12月17日21时40分许,被告杨新驾驶津M×××××号小型轿车,沿光明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与团结道交口处左转弯过程中,其车右侧前部与原告关冬杰驾驶的沿光明路由西向东行驶的电动自行车前部相撞,造成原告关冬杰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天津市公安局宁河分局交通警察支队芦台大队认定,被告杨新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原告关冬杰无事故责任。2、被告杨新的驾驶证和所驾驶车辆行驶证、保险单,旨在证明,被告杨新持有B2机动车驾驶证,所驾驶车辆为其所有,该车在被告人保天津市分公司电子商务营业部投有交强险和50万元不计免赔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期间为2016年12月11日0时起至2017年12月10日24时止。3、医疗费票、诊断证明、用药明细总清单、住院病案,旨在证明,原告受伤后在天津市宁河区医院住院治疗9天,诊断为:1、左桡骨远端骨折;2、额部血肿;3、左外耳道挫伤;4、双眼挫伤;5、上唇挫伤。医生建议住院期间1人护理,加强营养,休假至2017年4月22日。4、交通费票、拖运费票、修车费票,旨在证明,原告相关花费。杨新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人保天津市分公司电子商务营业部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但认为,津M×××××号车在我公司投保交强险和50万元第三者责任保险且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在核实完行驶证、驾驶员的驾驶证合法有效的前提下,同意赔偿原告合法合理的损失。诉讼费不同意承担。医疗费票数额请核实,但应扣除17.50元的复印费。交通费票真实性不认可,与其复查日期不一致,交通费过高。拖运费票真实性无异议,但是不属于保险赔偿范围。电动车收据,由于不能载明是否为事故电动车且修车为收据不是正式发票。对修车费和拖运费均不予赔偿。原告所主张的营养费标准过高,期限过长,认为每天不超过25元。护理费,原告主张期限过长。误工费,原告没有提供劳动合同及误工减少的证明,不能证实事发后存在误工的状态,对其主张的误工费不同意赔偿。不能仅以医嘱证明和三期标准作为请求误工费的依据。本院认为,杨新、人保天津市分公司电子商务营业部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故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本事故中,天津市公安局宁河分局交通警察支队芦台大队认定,被告杨新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原告关冬杰无事故责任的意见,认定准确,本院予以采纳。被告杨新的津M×××××号小型轿车在被告人保天津市分公司电子商务营业部投有交强险和50万元不计免赔第三者责任险,事故发生在保险责任期间,该公司应在交强险内承担责任,不足部分在三者险内代被告杨新承担责任,仍不足部分由被告杨新承担。原告的医疗费6022.90元,有票据佐证,予以认定,原告将病案复印费17.5元计算在医疗费内不妥,已扣除;住院伙食补助费900元,原告住院9天,要求住院伙食补助按100元/天计算得当,予以确认;原告为左桡骨远端骨折等伤情,参照天津市司法鉴定协会《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护理期评定准则(试行)》关于桡骨远端骨折非手术治疗营养60-90天的规定,酌定原告营养期60天,对原告要求计算90天不予支持,原告要求按100元/天计算不妥,应按50元/天计算,原告的营养费为3000元。被告人保天津市分公司电子商务营业部提出每天不超过25元没有依据,对此不予支持;原告为左桡骨远端骨折等伤情,参照天津市司法鉴定协会《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护理期评定准则(试行)》关于桡骨远端骨折非手术治疗误工60-120天的规定,酌定原告误工期90天,对原告要求计算120天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误工费按114.85元/天计算得当,予以确认,原告的误工费为10336.50元;原告为左桡骨远端骨折等伤情,参照天津市司法鉴定协会《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护理期评定准则(试行)》关于桡骨远端骨折非手术治疗护理30-60天的规定,酌定原告护理期30天,对原告要求计算60天不予支持,原告要求护理费按114.85元/天计算得当,予以确认,原告的护理费为3445.50元;原告住院9天,要求交通费1000元过高,酌定为100元;拖运费100元,有票据佐证,予以认定。拖运费属财产损失,被告保险公司应予赔偿;原告要求的修理费75元,因票据不正规,且不能证明与损坏电动自行车的关联性,对此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电子商务营业部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医疗费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关冬杰医疗费6022.9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900元、营养费3000元,合计9922.90元;在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关冬杰误工费10336.50元、护理费3445.50元、交通费100元,合计13882元;在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关冬杰拖运费100元。以上三项共计23904.90元。二、被告杨新对本案赔偿之债不承担民事责任。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被告杨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朱润桐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蕾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十九条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第四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郑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第十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第二十一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第二十二条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第二十三条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第二十四条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第六十五条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保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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