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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603民初280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焦龙与陈凯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龙,陈凯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603民初2803号原告:焦龙,男,1988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被告:陈凯,男,1965年3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焦龙与被告陈凯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焦龙撤诉。本案减半征收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焦龙负担。审 判 员 杨春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俞梦婕书 记 员 袁 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