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603民初280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焦龙与陈凯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龙,陈凯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603民初2803号原告:焦龙,男,1988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被告:陈凯,男,1965年3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焦龙与被告陈凯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焦龙撤诉。本案减半征收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焦龙负担。审 判 员 杨春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俞梦婕书 记 员 袁 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