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辽0603民初280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原告刘辉诉被告姜善武、丹东龙鑫货运出租车有限公司、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辉,姜善武,丹东龙鑫货运出租车有限公司,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603民初2803号原告:刘辉,女,1955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委托代理人:XX虎,辽宁万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姜善武,男,1974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被告:丹东龙鑫货运出租车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体育馆路41号。法定代表人:孙懋友,该公司经理。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北站一路41号1603、1604、1605号。代表人:方明,该分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辉诉被告姜善武、丹东龙鑫货运出租车有限公司、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崔鑫盈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元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