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53执76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白鹏举与重庆市恒辉石材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鹏举,重庆市恒辉石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53执768号申请执行人:白鹏举,男,14979年7月17日生,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区。被执行人:重庆市恒辉石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荣昌区板桥工业园阮家庙二三产业密集带。法定代表人:刘洪刚。申请执行人白鹏举与被执行人重庆市恒辉石材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经查询被执行人的房屋、银行、车辆等,均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及其下落线索。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12755元及利息,未执行到位标的额为12755元及利息,我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其高消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渝0153执76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可持本裁定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彭文全审判员 徐厚荣审判员 张利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静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