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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藏0502民督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胡贯雨与张国清申请支付令案支付令

法院

乃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胡贯雨,张国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西藏自治区山南市乃东区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藏0502民督4号申请人:胡贯雨,男,1964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经商,住西藏山南市。被申请人:张国清,男,1961年4月24出生,汉族,经商,住西藏山南市。申请人胡贯雨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胡贯雨称,2017年4月份,申请人胡贯雨为被申请人张国清承包的工地加工钢筋,共产生15790元的加工费。同年5月10日申请人胡贯雨将钢筋加工完毕,并交付给被申请人,当时被申请人无法当即支付加工费及其他费用,故向申请人出具加工费及其他费用欠条,并保证尽快支付欠款,但至今未付。现申请人胡贯雨要求被申请人张国清支付加工费及其他费用共计16062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张国清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胡贯雨加工费及其他费用16062元。申请费67.18元,由被申请人张国清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央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罗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