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02执220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榆林市某汽贸有限公司与边林旺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榆林市某汽贸有限公司,边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02执2203号申请执行人榆林市某汽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被执行人边某某,男。申请执行人榆林市某汽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边某某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依据(2017)榆阳公证执字第112号公证书,被执行人边某某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人民币135830元,执行费193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边某某下落不明且暂无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待发现被执行人或其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802执220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刘德贵执行员 项志军执行员 庞兴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卫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