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37民初227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向明与张福兵张兴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巫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巫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明,张兴奎,张福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37民初2273号原告:向明,女,1976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巫山县。被告:张兴奎,男,1971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巫山县。被告:张福兵,男,1970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巫山县。原告向明与被告张兴奎、张福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后,原告向明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明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向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下:准许原告向明撤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原告向明负担。审判员 谭进吾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发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