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82执9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939汪建明与许达南、许鸣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建明,许达南,许鸣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282执939号申请执行人汪建明,男,1950年12月13日生,,汉族,住宜兴市。被执行人许达南,男,1948年8月28日生,,汉族,住宜兴市。被执行人许鸣伟,男,1976年10月15日生,,汉族,宜兴市。申请执行人汪建明与被执行人许达南、许鸣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1月27日作出的(2012)宜和民初字第078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许达南、许鸣伟结欠汪建明借款本息合计135600元,于2013年、2014年、2015年、2016年、2017年春节前各支付27120元,今后利息不再计算;案件受理费1500元,由许达南、许鸣伟负担。因许达南、许鸣伟未履行上述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汪建明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立案执行。本院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报告财产令及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按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并如实申报财产情况。同时,本院依职权查询被执行人许达南、许鸣伟的财产情况,查明许达南有一台石英砂加工机,本院依法对该台石英砂加工机进行评估、拍卖,经两次公开拍卖一次变卖均无人竟卖而流拍,申请执行人汪建明不愿按变卖保留价64736元接受上述财产抵偿债务。被执行人许达南、许鸣伟现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许达南、许鸣伟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本案执行标的未执行到位。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许乐群代理审判员 丁 平代理审判员 魏 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潘 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