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381民初16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原告王占庆、刘文祥与被告韩和平等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占庆,刘文祥,韩和平,栾龙飞,河北凯骏商贸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381民初1636号原告:王占庆,男,1970年5月25日出生,汉族,北票市云峰新型建材厂工人,住北票市哈尔脑乡。原告:刘文祥,男,1970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北票市云峰新型建材厂工人,住朝阳市龙城区龙泉街。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桂有,男,1981年2月24日出生,汉族,北票市云峰新型建材厂厂长,住北票市哈尔脑乡。被告:韩和平,男,汉族,司机,住河北省石家庄市井陉县小作镇。被告:栾龙飞,男,1986年7月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河北省石家庄市井陉县小作镇。被告:河北凯骏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井陉县秀林镇。法定代表人:梁拉柱,经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自强路。法定代表人:王翔,经理。原告王占庆、刘文祥与被告韩和平、栾龙飞、河北凯骏商贸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原告王占庆、刘文祥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占庆、刘文祥自愿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占庆、刘文祥撤诉。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告王占庆、刘文祥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海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宏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