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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苏中执字第86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支行与江苏网路神移动互联软件技术有限公司、江苏网路神文化产业投资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苏中执字第86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支行,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开发区前进中路183号。负责人王丰,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江苏网路神移动互联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东南经济开发区东南大道333号601。法定代表人张德洲。被执行人江苏网路神文化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东南经济开发区香江路111号3幢。法定代表人张德洲。被执行人张德洲,男,1975年11月4日生,汉族,住址常熟市。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支行与江苏网路神移动互联软件技术有限公司、江苏网路神文化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张德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4)苏中商初字第00404号民事判决书,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支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2月29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江苏网路神文化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27日立案受理,本院作出的(2014)苏中商初字第00404号民事判决书未生效。上述事实,有本院(2014)苏中商初字第00404号报送上诉案件函、民事上诉状、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苏民终1165号案件移送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条件应当是申请或移送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但本案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2014)苏中商初字第00404号民事判决书尚未生效。依照《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支行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蒋 琦代理审判员 张 新代理审判员 步允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徐 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