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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82民初134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王春林与孙新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春林,孙新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82民初1342号原告王春林,现住吉林省榆树市。被告孙新宇,现住吉林省榆树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春林诉被告孙新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春林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春林撤诉。案件受理费1300.00元,减半收取650.00元由原告王春林负担。审 判 长  刘立勋代理审判员  曹玉艳人民陪审员  蒙志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明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