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民特423-4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8-08-03
案件名称
深圳象米国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郑蕴蓓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深圳象米国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郑蕴蓓,陈冬升,张怡萍,李必娴,杨中莉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民特423-427号申请人:深圳象米国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妙林,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柏庭,男,1963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系公司经理。被申请人:郑蕴蓓,女,1993年8月3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423号案)被申请人:陈冬升,男,1991年12月0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424号案)被申请人:张怡萍,女,1990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平远县。(425号案)被申请人:李必娴,女,1989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英德市。(426号案)被申请人:杨中莉,女,1988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宁市。(427号案)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江伟高,广东鹏商律师事务所律师。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巫雯怡,广东鹏商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深圳象米国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郑蕴蓓、陈冬升、张怡萍、李必娴、杨中莉因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五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的申请请求:请求撤销深圳市南山区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深南劳人仲案[2017]348号至352号仲裁裁决。事实和理由:1、仲裁裁决适用法律不当,违反了《民事诉讼法》谁主张谁主证的基本规则。被申请人既是公司公章的保管人又是当事人,而所有申请人举证的盖章证据没有一份授权书,因此足以证明被申请人在本裁决案中所提供的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是无效的;2、被申请人隐瞒了合伙私盖公章编制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的事实,也隐瞒了其在公司高管群中发送的微信聊天记录,从而足以影响深圳市南山区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的公正裁决。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人民法院仅对基于仲裁裁决认定的事实而审查其法律适用有无错误以及审查仲裁裁决是否存在无管辖权、违反程序、证据伪造、隐瞒证据以及仲裁员是否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等事由。本案中,申请人在仲裁中确认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上公章真实性,同时主张该公章系被申请人私盖的,但未能提交充分有效的证据予以证明,依法应由申请人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仲裁据此裁决支持被申请人的仲裁请求并无不当,故申请人主张仲裁裁决适用法律不当、举证责任分配有误的理由不成立。申请人另主张被申请人隐瞒了合伙私盖公章编制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的事实,也隐瞒了其在公司高管群中发送的微信聊天记录,均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情形。综上,深圳象米国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深圳象米国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本系列案申请费每案人民币400元,共计人民币2000元,由申请人深圳象米国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卢艳贝代理审判员 刘 燕代理审判员 许海锚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申 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