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0106执101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陈燕与徐刚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燕,徐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0106执101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燕,女,汉族,1974年7月出生,住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崇五路。被执行人:徐刚,男,汉族,1963年1月出生,住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五一路。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燕与被执行人徐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查找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陈燕自愿要求撤回对本案的强制执行,自行查找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头民一初字第877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 宇审判员 王在江审判员 王灵燕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