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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0106执101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陈燕与徐刚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燕,徐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0106执101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燕,女,汉族,1974年7月出生,住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崇五路。被执行人:徐刚,男,汉族,1963年1月出生,住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五一路。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燕与被执行人徐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查找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陈燕自愿要求撤回对本案的强制执行,自行查找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头民一初字第877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 宇审判员 王在江审判员 王灵燕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