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涿执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申请人孟祥振与被执行人时宝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祥振,时宝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涿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涿执字第23号申请执行人孟祥振,住所地涿州市。被执行人时宝华,地址涿州市。孟泽振与时宝华民事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时宝华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孟祥振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时宝华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孟祥振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时宝华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孟祥振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德新执行员 马云峰执行员 李 丁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景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