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执异7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德州市广通装饰有限公司、山东港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德州市广通装饰有限公司,山东港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德州嘉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执异78号异议人(案外人):德州市广通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经济开发区晶华大道535号。法定代表人:刘东辉,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山东港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德州嘉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院执行山东港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德州嘉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案中,异议人德州市广通装饰有限公司对执行德州胜利凯旋花园18号楼1单元1502号房产不服,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审查过程中,异议人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本院准许其撤回异议申请。经审查,撤回异议申请的请求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撤回其异议申请。审判长 王飞雁审判员 华登俊审判员 韩金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田 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