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322民初235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叶帝梁与袁碧玉、张事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帝梁,袁碧玉,张事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322民初2350号原告:叶帝梁,男,汉族,1980年7月27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博罗县,委托代理人:黎同谦,广东砝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一:袁碧玉,女,汉族,1989年10月31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东莞市,被告二:张事通,女,汉族,1954年9月4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东莞市,原告叶帝梁与被告袁碧玉、张事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黎同谦,被告一袁碧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二张事通缺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决被告一立即归还原告借款30000元及利息(以借款本金3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由2015年11月13日起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给原告。二、判令被告二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三、判令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共同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两被告是朋友关系,被告一因资金周转不畅,于2015年11月13日提出向原告借款30000元,经协商,原告当即借给被告-30000元。被告一于2015年11月13日向原告立下借据,并让被告二作为担保人,约定于2016年11月13日归还。但借据签署后,被告一没有按照约定履行还款义务,且担保人又不履行担保义务。两被告的行为已经严重侵害了原告的财产利益。被告一答辩称,我方向是黄健棠借款,并没跟本案原告有借贷关系。我提出过分期还款。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对原告提供的证据4,由于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出借人是另有他人,且借据原件由原告收执,因此本院对该借据予以认定。对被告提供的证据,因该证据是打印件,金额、时间与借据对不上,且付款人为袁灿斌、收款人为黄健棠,与本案没有关联性,因此本院不予认定。本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13日,被告一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30000元,约定月息150厘,逾期不归还,按借款的20%及利息的两倍计算逾期违约金,并写下《借据》给原告收执,约定该款在2016年11月13日前归还,被告二在《借据》担保人一栏上签字并捺印。借款逾期后,两被告均未向原告归还借款。原告无奈,遂向本院起诉。本院认为,被告一于2015年11月13日向原告借款30000元,并立有借据给原告收执,双方存在真实的借款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原告已向被告提供借款,被告一在收取原告的借款后未按约定时间向原告还款,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现原告要求被告一偿还借款,事实清楚,证据确实,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原、被告双方在借款时约定了借款利息,现原告请求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该利率未超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一辩称是向黄健棠借款的,但未向本院提供证据证实,本院不予纳。由于原告在借款时未与被告二约定保证期间,原告在主债务履行期满之日起6个月内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被告二免除保证责任。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一袁碧玉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偿还所欠借款30000元及利息(以30000元为本金,从2015年11月13日起至还清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给原告叶帝梁。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5元,由被告一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本页无正文)审 判 员 钟伟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刘燕琼书 记 员 姚丽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