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528民初1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王海清与靳利平、乌兰察布市建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镶黄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海清,靳利平,乌兰察布市建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1年)》: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镶黄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2528民初155号原告:王海清,男,1979年2月13日,汉族。被告:靳利平,女,1963年10月17日,蒙古族,住乌兰察布市。被告:乌兰察布市建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乌兰察布市集宁区民建路88号。法定代表人:刘喜贵,职务董事长。王海清诉靳利平、乌兰察布市建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建欣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立案受理后,于2017年4月18日进行了第一次公开开庭审理,于2017年7月25日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第二次开庭审理。原告王海青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靳利平、被告建欣公司经我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王海清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包工包料施工报酬79800元,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及理由:2015年11月份,井高进宇介绍给被告靳利平在镶黄旗白音小区E区安装57个车库门,包工包料每个车库门1400元,共计79800元。车库门安装结束后被告靳利平打电话告诉我报酬拿一个车库抵顶,不足部分给现金。之后被告车库不仅没有抵顶,报酬至今没支付。现要求被告尽快支付我包工包料施工报酬79800元。被告靳利平、被告乌兰察布市建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亦为提交书面的答辩意见。经庭审查明认定的事实如下:被告乌兰察布建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开发锡林郭勒盟镶黄旗白音小区,在镶黄旗设立项目部,授权张佃林担任项目经理。2015年11月原告在建欣公司开发的镶黄旗新宝拉格镇白音住宅小区E区以包工包料的形式安装了57个车库门,每个车库1400元,尚欠79800元未支付。另查明,张佃林于2014年12月29日已故,其法定继承人是其妻靳利平及其子张杰。再查明,高进宇是建欣公司镶黄旗项目部的工作人员。对原告安装车库门的事实认可,并确认车库门钥匙在原告处。本院认为,原告以包工包料的形式约定为建欣公司镶黄旗项目部开发的镶黄旗白音小区E区安装车库门,其实质为承揽合同。且原告按照约定完成了工作,应当得到相应的款项。本案中张佃林为开发镶黄旗巴音小区住宅楼,借用被告建欣公司资质,取得了自身难以取得的信用担保,而挂靠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因此原告所完成工作的报酬应当由张佃林支付。被告靳利平为张佃林的法定继承人对其生前遗留的合法债务应当从继承的财产中进行清偿。被告建欣公司违法出借资质,为张佃林的违法挂靠行为提供便利,故被告建欣公司应当对其项目部民事行为的责任承担连带责任。被告高进宇以白音小区售楼部工作人员的身份,确认了原告施工的事实。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靳利平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王海青支付施工报酬79800元。二、被告乌兰察布市建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对以上欠款承担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898元,由被告靳利平、被告乌兰察布市建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额尔登巴特尔审 判 员 建 美人民陪审员 伊 拉 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雅 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