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625执9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8-09-03
案件名称
黄治田、周训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善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治田,周训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永善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625执97号申请执行人黄治田,男,1963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永善县人,农民,住永善县。被执行人周训谷,男,1972年6月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安乐县人,农民,住四川省资阳市安乐县。申请执行人黄治田与被执行人周训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永善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云0625民初130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周训谷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黄治田于2017年3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周训谷外出打工,无法联系。经本院网上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在规定的执行期限内不能继续执行,申请执行人黄治田同意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7)云0625执97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申请执行人黄治田发现被执行人周训谷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随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 判 长 李增祥审 判 员 贾云友人民陪审员 刘国贤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杨 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