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82民初209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豆启所与明光市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豆启所,明光市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82民初2093号原告:豆启所,男,1964年8月24日生,汉族,明光市人,住安徽省明光市。被告:明光市女山湖镇卫生院,住所地安徽省明光市女山湖镇街道。法定代表人:赵新江,院长。被告:明光市女山湖镇山南村卫生室,住所地安徽省明光市女山湖镇邵岗街道。负责人:杨怀先。原告豆启所与被告明光市女山湖镇卫生院、明光市女山湖镇山南村卫生室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原告豆启所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豆启所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豆启所负担。审判员 夏淑琴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万珍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1)不予受理;(1)对管辖权有异议的;(1)驳回起诉;(1)保全和先予执行;(1)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1)中止或者终结诉讼;(1)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1)中止或者终结执行;(1)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1)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1)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