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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9004刑初3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许某、许某1滥伐林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仙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桃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许某1

案由

滥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六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

全文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9004刑初344号公诉机关仙桃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许某,男,1965年8月1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仙桃市人,小学文化,农民,住仙桃市。1985年9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原沔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2017年5月8日被仙桃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3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6月29日经本院决定逮捕,2017年6月30日由仙桃市森林公安局执行。现羁押于仙桃市看守所。被告人许某1,男,1971年4月1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仙桃市人,初中文化,农民,住仙桃市。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2017年5月8日被仙桃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0日被取保候审。仙桃市人民检察院以鄂仙检刑诉【2017】2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某、许某1犯滥伐林木罪,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分别于2017年7月12日、2017年7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仙桃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昌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某、许某1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被告人许某与许某2共同转包了郭某在西流河镇许家村承包的沟渠林。2017年3月,仙桃市西流河镇人民政府要对仙桃东收费站高速连接线(便道)进行宽幅绿化,要求许家村将连接线东边沟渠边的树木全部采伐。2017年3月14日至16日,许某1指使许某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他人砍伐白杨136株,采伐林木蓄积达46.0313立方米。公诉机关向本院移送了指控被告人许某、许某1犯滥伐林木罪的证人证言、书证、被告人许某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许某1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许某、许某1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被告人许某、许某1的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许某1对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被告人许某与许某2共同转包了郭某在西流河镇许家村承包的沟渠林。2017年3月,仙桃市西流河镇人民政府要对仙桃东收费站高速连接线(便道)进行宽幅绿化,要求许家村将连接线东边沟渠边的树木全部采伐。2017年3月14日至16日,许某1指使许某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他人砍伐白杨136株。2017年3月23日,经仙桃市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院计算,许某在仙桃市西流河镇许家村仙桃东收费站便道东侧排水沟边采伐迹地采伐蓄积不少于46.0313立方米。经审理还查明:2017年5月8日上午,被告人许某经仙桃市森林公安局传唤到案。2017年5月8日下午,被告人许某1主动向仙桃市森林公安局投案。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的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人彭某的证言、证人王某的证言、证人肖某的证言、证人雷某的证言、证人艾某的证言、证人代某的证言、证人许某3的证言、仙桃市森林公安局出具的抓获经过、仙桃市森林公安局现场勘查笔录、采伐林木现场示意图、照片、仙桃市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院出具的仙桃市西流河镇许家村采伐迹地林木蓄积计算报告书、仙桃市林业局出具的证明、仙桃市西流河镇许家村民委员会林地承包合同、西流河镇人民政府关于许家村高速公路连接线植树造林工作的情况说明、沔阳县人民法院沔法(85)刑一字第148号刑事判决书、仙桃市社区矫正工作管理局关于被告人许某、许某1的审前社会调查、被告人许某的户籍信息证明、被告人许某1的户籍信息证明,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明知其承包的林木未经仙桃市林业局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仍按被告人许某1的授意,任意采伐其所有的白杨树136株,采伐蓄积不少于46.0313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均应当负刑事责任。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许某有前科,可以酌定从重处罚。被告人许某1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许某能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依法对被告人许某、许某1进行社会调查,二被告人的调查评估意见为:平时表现良好,以往无违法犯罪记录,对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建议对二被告人适用非监禁刑。被告人许某虽有前科,但刑满释放后一直遵纪守法,没有其他违法犯罪记录。综合考虑被告人许某、许某1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社会危险性,可以对被告人许某、许某1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许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二、被告人许某1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戴雄伟审 判 员  曾国荣人民陪审员  周开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小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