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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民申10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枣庄市台儿庄区运河街道办事处陈庄社区居民委员会、陈晓辉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枣庄市台儿庄区运河街道办事处陈庄社区居民委员会,陈晓辉,闫修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民申100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枣庄市台儿庄区运河街道办事处陈庄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运河街道办事处陈庄社区居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陈光启,主任。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闫修民(曾用名闫秀民),男,1960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一审原告:陈晓辉,男,1960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再审申请人枣庄市台儿庄区运河街道办事处陈庄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陈庄居委会)因与被申请人闫修民、原审被告陈晓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枣民一终字第1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陈庄居委会申请再审称,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审判决。提交证人石某、陈某1、陈某2、运河街道经管站出具的证明,证明原纸箱厂财务账、陈庄居委会财务账均无涉案欠款,运河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一份,证明陈庄村民委员会于2002年3月改为陈庄居委会后,公章同时变更,原村民委员会办理的所有事项需要到变更后的居委会申请备案,否则无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之规定,特申请再审。本院认为,本案原二审判决于2014年6月12日送达陈庄居委会,其于2016年7月18日申请再审,已过了法律规定6个月的申请再审期限。陈庄居委会以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审判决为由申请再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申请再审人提交下列证据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新的证据’:(一)原审庭审结束前已客观存在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二)原审庭审结束前已经发现,但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或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提供的证据;(三)原审庭审结束后原作出鉴定结论、勘验笔录者重新鉴定、勘验,推翻原结论的证据。当事人在原审中提供的主要证据,原审未予质证、认证,但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应当视为新的证据。”的规定,陈庄居委会提交的新的证据从形式要件上不属于新证据,从实质要件上也不足以推翻原审判决。因此,陈庄居委会的申请事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陈庄居委会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枣庄市台儿庄区运河街道办事处陈庄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武 俐审 判 员  董运平代理审判员  李琳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徐倩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