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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3民再5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张文玺、董佳兰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张文玺,董佳兰,丁守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3民再5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张文玺,男,1971年3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秦皇岛市北戴河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董佳兰,女,1954年7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秦皇岛市海港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丁守东,男,1956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卢龙县。张文玺与董佳兰、丁守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9日作出(2012)海民初字第860号民事判决,张文玺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2年9月4日作出(2012)秦民终字第88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张文玺不服,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本院于2015年9月29日作出(2013)秦民监字第8号民事裁定,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再审审理过程中,张文玺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称,该案已执行完毕,决定撤回再审申请,请本院予以准许。本院认为,张文玺在本案再审期间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再审申请人张文玺撤回再审申请,本案终结再审程序。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崔冠军代审判员 张子栋代审判员 可小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杨 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