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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302民初16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原告孙天菊与被告孙环忠、陈旭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天菊,孙环忠,陈旭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302民初1624号原告:孙天菊,女。被告:孙环忠,男。被告:陈旭,女。原告孙天菊与被告孙环忠、陈旭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诉讼权利的正当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天菊撤诉。案件受理费4649元,减半收取计2324.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忆菲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 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