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403财保2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刘文祥与肖恒志变更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肖恒志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403财保29号之一变更保全申请人刘文祥,男,1964年出生,住吉林省辽源市。被申请人肖恒志,男,1951年出生,住吉林省辽源市。肖恒志与刘文祥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作出(2017)吉0403财保29号民事裁定,扣押刘文祥驾驶的吉D*****号小型轿车。被保全人刘文祥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供人民币10,000.00元作为等值担保财产,请求变更保全标的物。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保全人刘文祥驾驶的吉D*****号小型轿车的扣押;二、扣押刘文祥提供的10,000.00元等值担保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世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阚 翀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