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0109执5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邱东昌与黑龙江省建重钢结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邱东昌,黑龙江省建重钢结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9执5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邱东昌,公民身份号码230127199112301211,男,1991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外区和平小区27栋1单元601室。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建重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松北区松浦镇东方红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74416971-4。法定代表人孙柏青,职务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邱东昌与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建重钢结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据以执行的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2015)松民初字第42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标的为115,760.00元。经本院向金融机构查询银行存款、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车辆等方式调查,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黑A20P**的捷达牌轿车一辆、黑APH1**捷达牌轿车一辆。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未实现债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明湛审判员  王 磊审判员  胡 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晓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