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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8民终84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丰支公司、袁千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吉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丰支公司,袁千辉,赵小卫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民终84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丰支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永丰县恩江镇佐龙大道六一花苑,组织机构代码492530285。负责人:毛一平,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峰,江西智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袁千辉,男,1968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永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庆洪,永丰县恩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小卫,男,1976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永丰县。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丰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袁千辉、赵小卫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永丰县人民法院(2016)赣0825民初13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袁千辉出具承诺书同意在永丰县人民法院(2016)赣0825民初1355号民事判决基础上核减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丰支公司赔偿金额6000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丰支公司遂于2017年7月24日以双方已和解为由提出申请要求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丰支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丰支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022.5元,减半收取1011.25元,由袁千辉自愿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雪春审判员  陈 晨审判员  陈治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 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