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6民终76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杨通信、贾福兵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铜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通信,贾福兵
案由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6民终76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杨通信,男,1968年12月26日生,侗族,初中文化,农民,住贵州省石阡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贾福兵,男,1979年4月25日生,汉族,农民,住贵州省石阡县。上诉人杨通信因与被上诉人贾福兵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石阡县人民法院(2016)黔0623民初13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对涉案建房工程是否完工的基本事实认定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贵州省石阡县人民法院(2016)黔0623民初1383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贵州省石阡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杨通信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5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祝 铭审判员 谢稼祥审判员 刘贵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余 涛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