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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521司救执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1-18

案件名称

陈大德司法救助决定书

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泸县人民法院司 法 救 助 决 定 书(2017)川0521司救执3号陈大德:你向本院申请司法救助的材料,本院已收悉。你于2017年7月向本院申请国家司法救助,本院司法救助领导小组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你的案件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的规定,决定:给予陈大德国家司法救助金10000元。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