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21司救执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1-18
案件名称
陈大德司法救助决定书
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泸县人民法院司 法 救 助 决 定 书(2017)川0521司救执3号陈大德:你向本院申请司法救助的材料,本院已收悉。你于2017年7月向本院申请国家司法救助,本院司法救助领导小组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你的案件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的规定,决定:给予陈大德国家司法救助金10000元。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