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81民初740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7403王志加与方晓龙、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志加,方晓龙,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81民初7403号原告:王志加,男,1966年1月11日生,汉族,户籍地宝应县,现住江阴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春雷,江阴市澄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方晓龙,男,1989年9月10日生,汉族,住江阴市。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中心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84225703XF,住所地江阴市香山路238号。主要负责人:顾新,该公司总经理。原告王志加与被告方晓龙、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原告王志加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志加申请撤诉系其自愿,理由正当,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志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00元(王志加已预交),由王志加负担。审判员 尹德元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秦 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