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82民初147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王玉华与金甫武、金咏梅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老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老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玉华,金甫武,金咏梅,金毅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82民初1472号原告:王玉华,女,1928年2月12日生,汉族,住老河口市。被告:金甫武(系原告长子),男,1948年5月生,汉族,住老河口市。被告:金咏梅(系原告长女),女,1953年12月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被告:金毅(系原告次女),女,1961年10月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原告王玉华与被告金甫武、金咏梅、金毅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原告王玉华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玉华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王玉华负担。审判员 代红兵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梅佳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