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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5行初8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张双龙与北京市大兴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双龙,北京市大兴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京0115行初83号原告张双龙,男,1955年10月27日出生,户籍地北京市大兴区。委托代理人张伟,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闫会东,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市大兴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兴政街29号建设大厦。法定代表人刘振宝,主任。委托代理人朱海,男,北京市大兴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干部。委托代理人任新伟,北京市东易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大兴区分中心,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金华寺东路*号。法定代表人XX良,主任。委托代理人林美锋,北京广丁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双龙诉被告北京市大兴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拆迁行政裁决一案,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双龙于2017年7月25日自行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张双龙在诉讼期间有权处分权利,原告张双龙撤诉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双龙撤回起诉。审 判 长  王玉红代理审判员  青 青人民陪审员  宋景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月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