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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25民特34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王某民事裁定书

法院

谷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谷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某,程某某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25民特3417号申请人王某。申请人程某某。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受理了申请人王某、程某某因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纠纷一案,依法指定审判员刘峰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王某、程某某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发生纠纷,于2017年3月23日经谷城县交警大队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协议:一、程某某在谷城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7天,医药费凭据由王某支付。二、住院补助费210元,护理费597.1元,误工费1680元,交通费70元,共计2557.1元均由王某承担三、摩托车损失由保险公司定损赔付。四、此协议一次性了结,双方签字生效。本院现依法裁定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任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