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22民初13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于景龙与李广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景龙,李广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22民初1352号原告:于景龙,男,43岁,1973年5月22日出生,住吉林省长春市农安县。被告:李广春,男,45岁,1972年2月15日出生,住吉林省长春市农安县。原告于景龙与被告李广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原告于景龙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景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5元减半收取187.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孙茂春审 判 员 史柏川人民陪审员 张百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韩 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