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522执恢5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贠某与魏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秦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贠某,魏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秦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522执恢51号申请执行人:贠某。被执行人:魏某。本院在执行贠某与魏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人贠某书面申请撤销该案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甘0522执恢5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长 宋怀信审判员 秦 娟审判员 安 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小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