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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14民初132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花都支行与钟智敏、黄结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花都支行,钟智敏,黄结仪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114民初1328号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花都支行,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龙珠路32号星缘美居首层A11商铺、二楼西侧部分商铺,组织机构代码71816417-8.负责人:邢智毅,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岩,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毕敏华,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钟智敏,男,1986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花都区,被告:黄结仪,女,1989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花都区,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花都支行(简称交通银行花都支行,下同)与被告钟智敏、黄结仪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岩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钟智敏、黄结仪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作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交通银行花都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钟智敏、黄结仪立即向原告偿还贷款本金827780.75元及至贷款偿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以《个人借款合同》约定的为准,计至2017年1月3日的利息27023.67元、罚息598.52元、复利683.57元,贷款本息暂合计856086.51元);2.交通银行花都支行有权处置钟智敏位于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三东大道某某房的抵押房产,并对抵押房产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3.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3年4月25日,交通银行花都支行与钟智敏、黄结仪签订了《个人借款合同》。合同约定:钟智敏、黄结仪向抵押房产借款人民币90万元,用于购房,借款期限为240个月,贷款利率为月利率4.9125‰。同日,钟智敏与交通银行花都支行签订《抵押合同》,以其名下的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三东大道某某房向交通银行花都支行提供抵押担保。黄结仪作为财产共有人亦签名同意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房地产抵押登记手续。抵押担保范围为主合同项下本金及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抵押物的费用和实现债权及抵押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或仲裁费)、抵押物处置费、保全费、公告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他费用)。合同签订后,交通银行花都支行依约发放了90万元贷款。但钟智敏、黄结仪从2016年4月21日起未依约履行还款义务。截止2017年1月3日仅归还本金72219.25元,利息135147.58元。经交通银行花都支行多次催收,钟智敏、黄结仪至今仍未依约还款。根据合同约定:若钟智敏、黄结仪未能按本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的,交通银行花都支行有权单方面宣布合同项下已发放的贷款本金全部提前到期,并要求钟智敏、黄结仪立即偿还所有到期贷款本金并结清利息;有权按逾期贷款的罚息利率计收利息,并对应付未付利息计收复利;钟智敏、黄结仪还应承担交通银行花都支行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催收费用、诉讼费(或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它费用;有权处置抵押房产,对抵押房产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综上所述,为维护交通银行花都支行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恳请贵院查明事实,判决支持交通银行花都支行的全部诉讼请求。交通银行花都支行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1.《个人借款合同》,证明交通银行花都支行与钟智敏、黄结仪之间的借款合同关系;2.《抵押合同》,证明交通银行花都支行与钟智敏之间的抵押担保关系;3.房地产他项权证,证明交通银行花都支行对钟智敏的抵押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4.借款凭证,证明交通银行花都支行已向钟智敏、黄结仪发放贷款;5.欠款明细、已还款明细,证明钟智敏、黄结仪拖欠交通银行花都支行贷款的事实;6.《结婚证》,证明两被告系夫妻关系。钟智敏、黄结仪未作答辩。交通银行花都支行所举证据和所作陈述,因无相反的证据反驳,也无影响证明效力的因素,且交通银行花都支行保证真实,本院经审查核证后,确认交通银行花都支行起诉事实为本院查明事实。案件审理过程中,根据交通银行花都支行的申请,本院依法查封钟智敏名下位于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三东大道某某房的产权。本院认为:交通银行花都支行与钟智敏、黄结仪签订的《个人借款》、《抵押合同》是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双方均应依约履行相应的义务,在违约时承担相应的责任。交通银行花都支行已依约对钟智敏、黄结仪发放借款90万元,钟智敏、黄结仪理应按合同约定还款,现两人没有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交通银行花都支行起诉请求钟智敏、黄结仪清偿欠款本息并以钟智敏抵押的房产承担担保责任,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钟智敏、黄结仪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自己的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钟智敏、黄结仪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花都支行清偿借款本金827780.75元及利息、罚息、复利(计至2017年1月3日的利息27023.67元、罚息598.52元、复利683.57元,此后利息、罚息、复利继续按《个人借款合同》约定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二、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花都支行对被告钟智敏提供抵押位于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三东大道某某房的房产经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有权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上述欠款,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361元及财产保全费4800元由被告钟智敏、黄结仪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起七日内,按规定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胡运如人民陪审员  姚玉娥人民陪审员  李满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尹 琪附本判决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本法所称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